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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通知書 「公屋暫准飼養狗隻登記至2003 年10月31日」


  房屋署 於2003年十月二十四日提醒公屋租戶,申請在公屋內暫准飼養狗隻安排的期限還有一個星期就結束,租戶必須在本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屋@辦事處提出申請,逾期將不會受理。

  房屋署署理副署長(屋宇管理)黃比說︰「暫准安排只屬一次過性質,而房署絕不會延長登記期。其後,署方會嚴厲取締在屋宇內未經登記及批准飼養的狗隻。違規租戶如被發現,會按屋宇清潔扣分制被扣分,最終可被終止租約。」

房屋委員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是於上月通過引入「暫准」安排,容許租戶在十月份內為已經飼養的狗隻進行登記,措施旨在加強對公屋內飼養狗隻的控制,保障公眾健康及環境衛生。房署在過去三個星期內共接獲約二千宗申請。

黃比重申,欲申請暫准飼養狗隻的租戶必須注意,登記的狗隻需符合多項要求,包括重量少於二十公斤及不得屬於〈貓狗條例〉(第一六七章)所界定的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或大型狗隻。

他說,申請人在辦理有關手續時,須出示所需證明文件,包括狗隻牌照副本、申請人/登記狗主與狗隻的彩色合照和識別資料(包括微型晶片的資料)、狗隻絕育手術及接種瘋狗症疫苗的有效證明書等。有關文件須於登記後三個月內提交,否則申請將被撤消,而狗隻亦需送走。

黃比強調,申請人亦須作出法定聲明,證明有關狗隻在今年八月一日前已經在單位內飼養。如租戶被証實作出虛假聲明,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入獄。

黃比提醒飼養寵物的租戶必須自律及嚴格遵守訂立的規則,否則他們可喪失租住公屋的權利。他說:「獲暫准飼養狗隻的租戶如被兩次證實違反與飼養狗隻相關的守則,無論是被投訴或是被屋宛管理人員發現違規,都會被撤銷養狗登記甚至被終止租約。」

  扣分制下,在出租單位內飼養未經批准的寵物或任由狗隻隨處便溺,每項都會被扣五分。租戶在兩年內累積十六分或以上,會被終止租約。


更新日期 2004年1月18日-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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